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玉文,住柳河县。
被保全人:王洪江,住柳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玉文与王洪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暂无可供保全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524执保232号案件的执行保全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