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华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建龙,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朱道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刚与朱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陕0582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道成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刚于2021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通过对被执行人朱道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控,冻结并划拨了朱道成银行存款165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再未发现朱道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朱道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执行情况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