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党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新疆曼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疏勒县。
被告: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新疆麦盖提县。
被告:新疆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新疆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疏勒县分公司负责人,住址新疆石河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师某某、新疆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日立案。原告党某某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党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0.69元,减半收取计2,330.34元,由党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