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某,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襄城县。
被告:马某1,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襄城县。
被告:马某2,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马某1、马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