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鼎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5号25层2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2164849D。
法定代表人:段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俊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闻秀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鼎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闻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鼎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南鼎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