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务工,现住西藏日喀则市山东南路矿业安居苑*号商铺。
被告:李朝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经商,现住西藏定结县陈塘镇藏嘎村。
审理经过
原告杨伟与被告李朝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杨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