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孟燕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身份证号码:1402211***********。 被执行人:徐振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册田水库管理局退休职工。现住阳高县鳌石乡南徐村。身份证号码:1421321***********。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高县人民法院(2019)晋0221民初4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徐振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振清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振清在大同市册田水库管理局有退休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徐振清在中国银行卡号:60138281010********上的大同市册田水库管理局退休工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敬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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