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揭阳市榕城区家盈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
法定代表人:高凯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海燕,女,****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审理经过
原告揭阳市榕城区家盈不锈钢制品厂与被告张海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揭阳市榕城区家盈不锈钢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揭阳市榕城区家盈不锈钢制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