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岳怀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方山县大武镇水源村荣,现住。

被执行人:李小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方山县大武镇龙凤村,现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怀山与被执行人李小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小峰归还于2013年7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岳怀山所借本金10000元,给付从2014年5月29日起产生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至;被执行人李小峰归还于2013年9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岳怀山所借本金10000元,给付从2014年7月13日起产生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至,并由被执行人李小峰负担案件受理费960元,申请执行费760元。现申请人执行人岳怀山与被执行人李小峰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岳怀山于2021年6月7日书面提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晋1128执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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