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于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七台河市人,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 被告人娄云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
审理经过
自诉人于金龙以被告人娄云峰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于金龙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能证实被告人娄云峰具有犯诈骗罪的行为,缺乏罪证,不属于人民法院自诉案件适用范围,经向自诉人于金龙释明其不能提交补充证据且不同意撤回自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于金龙对被告人娄云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天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