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文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系申请执行人张晴配偶。
被执行人:吴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方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晴与被执行人吴斌、方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斌于2021年9月11日履行了10000元。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张晴与被执行人吴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张晴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皖1021执恢1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