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代理人李某,系原告廖某之女,女,1997年11月8日,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特别授权)。 被告易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廖某诉被告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2021年9月26日,原告廖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廖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廖志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刘锦璇 代理书记员 秦楫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