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刘刚炯,男,成年,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审理经过
原告胡君与被告刘刚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君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君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