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卫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郸城县。 被执行人:周口中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中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海军。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口中悦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周口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5204 42×××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0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 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庆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柳二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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