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卫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郸城县。 被执行人:周口中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中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海军。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口中悦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周口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5204 42×××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0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 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庆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柳二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