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加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局。 被告:北京方舟军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尚志亚布力分公司,公司住所地亚布力林业局第**居民委天润商厦**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徐维琴,北京方舟军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尚志亚布力分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冯加程与被告北京方舟军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尚志亚布力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冯加程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加程的申请系主动、自愿提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冯加程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冯加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延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耿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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