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方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杨焕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方奎诉被告杨焕本关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其自接到通知单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高方奎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3864元,不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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