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太原晋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

法定代表人:任殿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淮英魁。

委托代理人:张燕。

被执行人:赵军。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太原晋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赵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汾铁路运输法院(2020)晋710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赵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军的银行存款92249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