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太原晋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
法定代表人:任殿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淮英魁。
委托代理人:张燕。
被执行人:赵军。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太原晋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赵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汾铁路运输法院(2020)晋710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赵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军的银行存款92249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