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亚玲,女,****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岑巩县人,中专文化,住岑巩县。

申请执行人:杨敏,女,****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初中文化,住岑巩县。

被执行人:侯洪建,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初中文化,住镇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龙亚玲、杨敏与被执行人侯洪建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侯洪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的(2020)黔2625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应申请执行人龙亚玲、杨敏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5月4日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给被执行人侯洪建,责令被执行人侯洪建缴纳案款29800元,缴纳执行费347元、案件受理费410元。

本院查明

2021年4月9日、6月5日、8月31日、9月26日,本院通过网终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侯洪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单个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余额未超过50元。2021年4月20日,经本院向镇远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侯洪建名下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5月18日,经向镇远县羊坪镇羊坪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被执行人侯洪建在外务工。2021年7月1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侯洪建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0736账户实施额度冻结30557元,实际冻结12.32元。2021年7月23日,被执行人侯洪建主动缴纳案款4000元。2021年7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侯洪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实施额度冻结30557元,实际冻结57.19元。2021年8月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侯洪建作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30日,本院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龙亚玲,申请执行人龙亚玲予以认可并同意本院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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