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佳,男,汉族,武强县人,现住武强县。 被告:刘思梦,女,汉族,武强县人,现住武强县。
审理经过
闫佳与刘思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闫佳于2021年8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闫佳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佳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爱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佩佩 书 记 员 栗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