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夏梦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号金鑫花园1期*栋*单元*号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苏州市木渎镇金凤路西合景领峰*栋*单元*室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菊,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夏梦晨因与被申请人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新0103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夏梦晨申请再审称,(2020)新0103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审判程序违法,违反再审申请人自愿原则。一、再审申请人没有参与(2020)新0103民初12号案件的开庭审理,(2020)新0103民初12号案件调解书内容再审申请人不知情,再审申请人在被执行时才知道调解书内容。二、再审申请人没有委托任何人参与(2020)新0103民初12号案件的开庭审理,没有与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更没有与张文全律师签订特别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张文全律师代理再审申请人出庭,调解书内容本人不知情,张文全律师参与开庭调解没有告知过再审申请人,直到2020年12月被执行时,再审申请人才知道调解书内容。综上所述,本案审判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再审。
被告辩称
王**提交意见称,调解并没有违反自愿原则,原审案件送达程序与送达地址均是正确的,在原审案卷中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申请人均签字,其对开庭时间地点均知悉。原告申请再审申请已超出法定时限,2020年1月16日当庭调解当庭送达,应从2020年1月16日开始计算6个月,2020年5月申请人的账户被冻结后,就主动联系过被申请人,并非在2020年底才知悉调解的情况。本案认定的事实证据充分,双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申请人所称的其他案件是判决案件,本案是调解案件,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资金后具体有无把钱打入公司,我方是不知情的。在2020年12月1日申请人将被申请人持有的45万资金又划入到赢贷通的账户名下,但是该账户据我方了解这个数字是虚的,想啥时候划就啥时候划,由此可知申请人掌握该账户的管理权限。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新0103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审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该民事调解书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后本院依法作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申请人夏梦晨的原审委托诉讼委托人张文全律师向本院提交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中加盖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专用章,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针对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代理律师张文全及其委托代理手续已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综上,本院认为,该(2020)新0103民初12号案件审理过程并无程序违法之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夏梦晨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亚琴 审判员 张艳蕊 审判员 郭江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滚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