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娟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老市. 被告:钟卫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冷水江市,现在邵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原告李娟姿与被告钟卫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娟姿与被告钟卫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娟姿诉称:2015年3月28日,被告通过电话了解到原告信用卡额度为5万元。次日,被告便以父亲住院及投资农场需要为由向原告借了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并承诺下个月银行还款日会把信用卡上所欠资金还清并把信用卡还给原告。但次月信用卡还款日,被告并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自行还清了信用卡所欠资金,共计50614.83元。后经多次催讨未果,现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钟卫文偿还原告信用卡刷出的本金及利息共计50614.8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钟卫文承担。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已偿还10000元本金。
被告辩称
被告钟卫文辩称:原告所称借款属实,但已偿还1万元本金,现暂无经济能力偿还剩余借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15年3月29日,被告钟卫文以父亲住院及投资农场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了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一张,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娟姿主任中国银行信用卡(尾号3050)额度5万元。该卡由借卡人负责还款到位后交给持卡人。钟卫文。原告当场交付了信用卡。借卡后,被告使用信用卡额度5万元,因未及时偿还,产生利息614.83元,本息共计50614.83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偿还了10000元本金。原告自行偿还了信用卡本息40614.83元。后被告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在邵阳监狱服刑。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短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使用原告的信用卡50000元且产生逾期利息614.83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双方约定“该卡由借卡人负责还款到位后交给持卡人”,本案中,被告未按信用卡还款日期履行还款义务,并由此产生了逾期利息,其已过构成违约。故原告李娟姿要求被告钟卫文偿还借款本息50614.83元的诉讼请求,其中40614.83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钟卫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娟姿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614.83元; 二、驳回原告李娟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钟卫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5.38元,减半收取532.69元,财产保全费526.15元,合计1058.84元,由被告钟卫文负担869.84元,由原告李娟姿负担1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廖淑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章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