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永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宋国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周菊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李兴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张积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永成与被告宋国坚、周菊花、李兴元、张积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李永成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永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永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李永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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