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和悦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9号3栋1单元21楼23号。
法定代表人魏志元,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冉泽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审理经过
四川和悦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冉泽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69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共计125600元,执行费1784元。
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案款43484.98元。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691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