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营业场所:荆州区荆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878982479B。

负责人:向黔,行长。

被执行人:熊长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公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熊长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作出的(2020)鄂1003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长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147740.86元【其中贷款本金90088.65元,截止2020年10月19日止的利息39193.35元、违约金1447.57元,及自2020年10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6日止的利息11471.29元(以贷款本金90088.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代理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1477元、执行费2063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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