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淑霞,女,生于****年**月**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委托代理人李林雄,男,生于****年**月**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宝鸡市晨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朱宝玉,系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贾淑霞与被告宝鸡市晨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2018年4月7日,原告等13人给被告凤翔县雍兴林场三北育林工程做育林封山、机械围栏、树立标牌、挖树坑等劳务工作。2018年4月7日开始到4月28日结束,按照双方约定,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2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宝鸡市晨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属于主体资格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贾淑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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