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铁东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东山街62甲。
法定代表人马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权洁,系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鞍山万峰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博格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秀文。
审理经过
鞍山市铁东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鞍山万峰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302行审18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302行审18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