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磐石市华泰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磐石市牛心镇细林村细林屯。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淑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教师业,住磐石市四中综合楼*-*-*室。 被告:张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教师业,住磐石市一中住宅楼*-*-*室。 被告:张晓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磐石市龙泰花园*-*室。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志刚与被告李淑虹、张丽娟、张晓淳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闫志刚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志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0.00元,由闫志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怀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