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张生才与兰生翔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生才,男,土族,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扎麻什乡鸽子洞村农民。

被告兰生翔,男,土族,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才与被告兰生翔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生才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生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生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张生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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