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张银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河南省驻马店新蔡县人,现住新疆若羌县。 委托代理人陈华,系若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铁干里克乡英阿瓦提村*号。
审理经过
原告张银霞诉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张银霞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银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银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银霞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江丽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邓翔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