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殷雯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址江西省湖口县。
委托代理人徐宇清,江西天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浩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殷雯雯诉被告吴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雯雯委托代理人徐宇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浩东在永修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庭审中向本院诉求:1、判令被告归还本金100万元,不主张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14年3月20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事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自身权益,提起诉讼。
原告提交2013年8月21日银行进账单一份、借条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吴浩东辩称:借款事实,但原告有两套房款尚欠我钱,应核抵20万元。
原告表示同意核抵20万本金,现只要求被告归还本金80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13年8月21日九江银行进账单显示原告转账98万元至被告账号,2014年3月20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今借到殷雯雯人民币100万元整-今借人吴浩东”。因被告未归还,原告诉来本院。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在原告所诉本金100万基础上核抵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购房款20万元,现被告吴浩东仅需归还原告本金8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吴浩东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出借钱给被告有银行进账单及借条为证,予以认定,现原被告双方之间就被告应归还的本金达成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支持被告尚应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80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吴浩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殷雯雯人民币800000元清结。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吴浩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