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 被执行人:武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晋1182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武某某年终奖11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郝振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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