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国强,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光伟,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蒲星宇,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库尔勒市。

审理经过

原告焦国强与被告蒲星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国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光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蒲星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焦国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000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追要工资的损失3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计1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1日开始至2019年12月13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图木舒克市新盛燃气44团-50团-图木舒克市市区项目工程中从事小区天然气入户安装燃气入户工作,与被告约定每天工资500元,工作结束后被告共欠工资16000元,已经支付6000元,余款写了两张欠条,被告现尚欠原告工资10000元。被告约定2019年12月20日付清,经过多次追要被告又承诺原告的工资在2020年4月1日之前全部付清。原告讨薪过程中产生损失,要求被告承担30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蒲星宇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原告焦国强为被告蒲星宇在图木舒克市新盛燃气44团-50团-图木舒克市市区项目提供天燃气入户安装劳务。2019年12月13日,被告蒲星宇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本人蒲星宇欠焦国强工程款壹万陆仟元(16000元),已支付1000元,剩余15000元,本次工程款支付陆仟元(6000元),欠款9000元,于2020年1月10日之前全部付清…”。2019年12月20日,被告蒲星宇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今欠焦国强工资壹仟圆整(1000元)”。

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劳务工资6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两张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国强与被告蒲星宇之间的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原告提交的两张欠条为证,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追要工资损失3000元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对此并未约定且原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支持被告蒲星宇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蒲星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焦国强支付劳务工资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焦国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焦国强负担15元,被告蒲星宇负担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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