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师玉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执行人:窦玉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孙吴县。
被执行人:王新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孙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师玉晶与被执行人窦玉明、王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20)黑1124民特26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师玉晶与被窦玉明、王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窦玉明、王新荣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20)黑1124民特26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