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县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彦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xx县xx镇xx村x组。
审理经过
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830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彦文在x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63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