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天台丘山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伟健,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丘山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