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原告:李香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林,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德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小静,万城物业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琨,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旗、李香丽诉被告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的审理与另案的审理结果具有直接影响,本案于2021年6月11日裁定中止诉讼。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宁02民终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中止事由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