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理人:华淑芹,女,****年**月**日出生,系原告母亲,住吉林省长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甜甜,系辽宁尧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李相街道张沙布社区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0112ME000562XY,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营城子街道张沙布村。
现任法定代表人:刘智强,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学刚,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菊,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春山与被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李相街道张沙布社区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春山于2021年9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春山与被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李相街道张沙布社区村民委员会已达成和解,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上诉人张春山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春山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张春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张春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