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太谷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韩继承。

被执行人李丽花,女。

审理经过

关于太谷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申请执行李丽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谷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6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丽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丽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李丽花在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5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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