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林,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其柏,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超,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汉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六盘山路新达公寓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孝贤,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林因与被上诉人陶其柏、原审被告江苏汉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3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7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武林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武林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武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1元,由武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权 审判员 朱海 审判员 沈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