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某,甘肃省肃南县人。
被告:魏某,甘肃省肃南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安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安某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安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