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国选,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被执行人薛志钢,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被执行人黄昌辉,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国选与被执行人薛志钢、黄昌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薛志钢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薛志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且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薛志钢名下的车辆,但因该车辆无法找到。申请执行人吴国选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黄昌辉不采取强制措施,并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