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师金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申请人:殷俊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申请人:殷冉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申请人:刘文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师金彦与被告殷俊立、殷冉冉、刘文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师金彦于2021年0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殷俊立、殷冉冉、刘文英名下的银行存款26800元。申请人师金彦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殷俊立、殷冉冉、刘文英名下的银行存款26800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师金彦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88元,由申请人师金彦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