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陈淑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付珊与被告王宏、陈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宏、陈淑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付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与被告王宏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1日,被告王宏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借款由二被告共同经营使用,原告通过工商银行账户向王宏账户转款,当日王宏出具了借据。2019年12月26日,原告找被告陈淑芳催款,陈淑芳承诺让原告收取“金色童年”的房租抵顶相应数额的借款本息,但被告没有履行承诺,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诉。

被告辩称

王宏未答辩。

陈淑芳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淑芳与王宏系母子关系。2014年7月1日王宏向原告付珊借款30万元。2018年12月21日、2019年1月24日陈淑芳分别向付珊还款5000元、10000元。2019年12月26日陈淑芳向付珊出具《房租转让证明》,该证明记载“我现有高唐县房屋已经租赁给金色童年幼儿园,于每年2020年8月18日收取租赁费壹拾万元,我自愿将该房屋租金交由付珊向租户收取,收取的数额抵顶借款的相应数额”。审理过程中付珊称因为陈淑芳未通知“金色童年幼儿园”,故付珊没有收到抵顶借款的租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房租转让证明》及其陈述载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宏、陈淑芳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珊向被告王宏出借借款,借款并已实际交付,该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陈淑芳同意以房租抵顶借款,并向原告出具《房租转让证明》,还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还款,其行为构成债务加入,本院认定其与王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原告未提交双方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的证据,故陈淑芳的还款15000元,视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损失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王宏、陈淑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借款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宏、陈淑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付珊借款本金285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8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付珊负担112元,被告王宏、陈淑芳负担27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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