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江诗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申请执行人:邓术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邓洪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术琼,江诗平与被执行人邓洪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劳务工资等16302.5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工商、银行、房产、车辆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款12823.31元,本院已依法采取冻结、划拨措施;其余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财产,亦未调查到财产线索,同时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标的:12823.31元)。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