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益诉讼起诉人: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赵某,现住甘肃省正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公益起诉人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赵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于2020年8月24日以被告赵某积极履行补植复绿义务,达到补植要求和生态环境修复的标准,公益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滥伐林木,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积极依法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已对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了有效治理,破坏的生态已经修复,公益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公益起诉人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公益起诉人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被告赵某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海林

审判员 张大同

审判员 铁德良

人民陪审员 李武学

人民陪审员 陈作旺

人民陪审员 文 静

人民陪审员 王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芦显慧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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