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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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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关于拍卖被执行人史久辉在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持有的1 068 750股自然人股权。

拟稿人: 年 月 日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甬象执民字第25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张承志,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史久辉。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久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象山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7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史久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前履行支付执行款人民币70658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6272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史久辉在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持有的1068750股自然人股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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