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开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
被告:贵州建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秉分公司,住所地:施秉县城关镇城南路。
负责人:龙绍华,经理。
被告:贵州建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迎宾大道16号丰球黔城一期(中心商业)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卢江,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开勇与被告贵州建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秉分公司、贵州建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同日,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021年5月6日,原告以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缴、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开勇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