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瑞帆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南苑西路1085号。 法定代表人:杨亚琴,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华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滨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苏福源,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瑞帆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苏瑞帆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雪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