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环城中路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669866244L。
负责人:吴锡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成芳,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邓艳,该司职员。
被执行人:谭绍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以下简称:佛冈邮政银行)与被执行人谭绍锋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821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谭绍锋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透支本金7615.40元及利息683.26元及逾期费用2285.09元(利息、逾期费用暂计至2020年9月18日止,2020年9月19日起的利息及逾期费用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佛冈邮政银行。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兰兰
审判员 罗泽伟
审判员 黄焕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