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马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执行人马世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李雪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马世国与被执行人李雪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12民初11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马世国要求被执行人李雪城给付借款26000元、利息损失9750元、案件受理费768元、合计3651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0年12月,申请执行人马**、马世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信息。

2、2021年3月,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等,限期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李雪城未到庭,亦未履行义务。

3、2021年3月、4月、5月、6月等,本院以本案及被执行人在本院所涉其他案件,数次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及安徽省、山东省地方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李雪城在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十余个,本院已裁定冻结开立于上述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数个,因被执行人账户内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未对其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

4、2021年3月、4月、6月等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即“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商业银行及省内地方性银行的存款信息,查询得到结果与“总对总”查控结果一致。另外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工商、税务、公积金、购物地址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5、2021年3月、4月、5月、6月等,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土地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登记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李雪城名下拥有位于徐州市贾汪区××路北侧××花园××楼××房产××套,共有人刘影,本院已经裁定查封。经过现场实地勘查,该处房产因开发商资金短缺,楼房已停止建设,现处于烂尾状态,故无法处置。

6、2021年3月、4月、5月、6月等,向公安部车辆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1年3月、4月、5月、6月等,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21年3月、4月、5月、6月等,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2021年3月、4月、5月、6月等,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李世刚开立于上述互联网银行账户数个,因未能查找到有价值的财产信息,故暂未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

10、2021年5月,因被执行人李雪城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11、2021年5月,因被执行人李雪城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12、2021年6月,因被执行人李雪城未按期到庭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其予以司法拘留15日,因未能查找到该人下落,故该决定暂未能实施。

13、执行过程中,2021年5月本院到被执行人李雪城户籍所在地徐州市××前××村寻找被执行人,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准确住所。经向村委会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已外出常年未归。本院联系被执行人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未果。

14、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无忧”保险的相关内容,并动员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予以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马世国明确表示,不要求进行悬赏执行。

15、2021年6月,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及将对本案予以程序终结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马**、马世国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3651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案款0元,对于余款36518.00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马**、马世国明确表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苏0312民初11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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